宗法制的特点和影响是什么 宗法社会的三大特点

宗法制的特点和影响是什么 宗法社会的三大特点

第三十一讲 谈谈西周的宗法制度

《易》盛于商周之时。《易·系辞传》曰:“《易》之兴也,其当殷之末世、周之盛德邪?当文王与纣之事邪?是故其辞危。”周文王生活在殷商末世,据说周文王被商纣王囚于羑里而演成《周易》。《易》在商代应称《归藏易》,周文王在《归藏易》的基础上重新推演系辞,遂成《周易》。最初的《周易》经文是在文王被囚时所系,所以避讳很多,故“其辞危”。西周时,周公应当是在文王《周易》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,在系辞中增加并突出了适合西周当时社会状况的内容。所以我们学习《周易》,必须对商周时代,尤其是西周的历史、文化、制度等有比较深入的了解,否则很难真正读懂《周易》。西周时期的井田制、分封制、宗法制、礼制等这些知识都尤为重要,大家可查找资料进行学习。下面,我们仅就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进行讲解。

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,到了西周时期,这一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,尤其是周公制礼作乐之後,这一制度达到完备的程度。宗法制构成了奴隶主贵族尊卑贵贱的等级阶梯,是当时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。

政权和族权的高度统一是宗法制的基本特点。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,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,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“大宗”,即最大的族长。他既代表社稷,又主持太庙的祭祀,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。“太庙”就是天子的宗庙,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,是全国地位最高、规模最大的祭祀祖先的场所。

周天子拥有天下,历代的周天子应由嫡长子继承,世代保持天下“大宗”的地位。其它诸子依次受封,有的受封为诸侯,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,在王室担任官职,称为“别子”。别子们分别在自已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,分成若于新的别宗,各有自己的“氏”号。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,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,成为别宗的宗子。这些别宗的宗子,对周天子和比自己更高级别的宗子而言,他们是“小宗”,而在自己的宗族内,则是族长,就是“大宗”。大宗和小宗是相对而言的,除周天子是绝对的大宗外,其它都是按序相对而言的。周天子拥有天下,诸侯受封而建国,卿大夫则在诸侯国内受封而立家,士则在卿大夫的封邑内置室。故天子统治天下,诸侯统治的地方叫国,卿大夫统治的地方叫家,士各有其室。

在诸侯国内,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,建立卿大夫之家。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,统率自己的家族,对国君而言,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“小宗”。

卿大夫以下,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,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。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,家长就是士。所有的士都要尊奉所属家族的卿大夫为宗子,士以下,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,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。士是奴隶主贵族等级阶梯中最低的一层。他们一般只有少量土地和少数的劳动人手,在大多数情况下,都要自己亲身参加劳动,才能维持一家生计。他们既要充当国家机关的下吏,又是国家军队的武士,一遇战争,就要“执干戈以卫社稷”。如果立有战功,当然可以得到庆赏,甚至可以上升到大夫行列,不过更多的也可沦为平民。繁重的兵役负担,有时还要长期戍守远方,于是荒芜了田地,影响一家生计。《诗经》中描写繁重兵役或长年征戍在外的篇章,其主人公都属“士”一级的贵族,而不是平民和奴隶。

宗法制度的原则,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,同时,在异性贵族之间,还要通过婚姻关系,结成亲戚关系,以加强联系。由于周成王年幼继位,辈分较小,所以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、叔父,称异姓诸侯为伯舅、叔舅。这种甥舅关系,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,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。

天子、诸候、卿、大夫和士是奴隶主贵族的五个等级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是奴隶主贵族的不同等级的爵位。比如同样是诸侯,其爵位就有可能不同。比如在商代时,姬昌称西伯侯,那么姬昌在当时就是爵位为伯的诸侯。商周时代,有繁杂而严格的等级贵贱制度,言行超越自己的身份和地位,就是“僭越”行为,为社会所不容。孔子极力主张“正名”,就是要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、长幼、亲疏等项关系,确定奴隶主贵族之间的贵贱、大小、上下各种等级的区别,并从确定名分入手,以求得社会政治的稳定,从而巩固奴隶制度的等级制度。

学习《易经》不懂当时的历史、文化、制度等,极易形成以今论古的客串现象,甚至以今非古,把《易》学弄成不伦不类之物,从而腐蚀了《易经》的思想光辉。